判决指挥部强拆违法

默认分类   2008-12-30 11:36   阅读137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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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指挥部强拆违法

作者:倪文华

 

2008年12月26日,济南市历下区盛福庄赵金泉、郭汝珍、闫其才等10家拆迁户,分别收到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判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败诉。

 

在这10份判决书中,我选择济南市历城区法院作出的(2008)历城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为案例进行介绍。其余的,大同小异。

 

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简称指挥部)系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于2007年9月3日作出通告,规定:拆迁截止日为2007年9月10日,并告知补偿政策。但没有出示拆迁许可证,显然是违法拆迁,理所当然地受到众人的抵制。

 

指挥部又于2008年3月19日作出《通知》:“令赵金泉于2008年3月23日前到指挥部签订拆迁协议并自行拆除房屋,否则由有关部门帮助拆除。”将强拆美化为“帮助拆迁”,真可谓厚颜无耻!指挥部本身就是个非法行政机关,竟要为自己立一座“亲民”的牌坊。

 

指挥部于2007年9月20日、2008年4月24日,一而再地 “帮助” 赵金泉强行拆除了安居乐业的房屋,二次强行“帮助”拆迁,现场惨不忍睹。赵金泉夫妇不断上访,竟被截访而关进法制教育学习班达11天!

 

赵金泉只得向法院起诉,并委托我代理,单单为了立案,就折腾了一个多月,其后才收到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指定由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08年6月17日,历城区法院向被告历下区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08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被告坚称其颁发《通知》和“帮助”拆民房是经过区领导批准的。我方反驳说,被告自己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合法是十分可笑的,等于什么也没有证明;至于被告的行为是经过领导批准的,并不等于合法。恰恰说明被告不是依法行政,而是依长官的意志行政。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法律授权,才得以行之,否则属于违法行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奇怪的是,历城区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理由是“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但未告知涉及什么法律适用问题,直到恢复审理也没有告知。所谓“涉及法律适用问题”而中止诉讼,往往成为法院拖延结案的杀手锏。有许多行政诉讼案子就这样被长期搁浅。行政诉讼的原告只得不断地催促,焦急地盼望判决结果。

 

2008年12月24日,历城区法院终于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了迟到的公正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才能成立。只有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其他组织才能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也未提供出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来证明指挥部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告指挥部作出《通告》、《通知》超越职权。……被告指挥部实施强制拆除,超越职权。逐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于2007年9月3日作出的《通告》和2008年3月19日作出的《通知》。

确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于2007年9月20日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济南市历下区盛福片区项目开发建设工程指挥部于2008年4月24日强行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果被告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政府收到判决书后,15天内不上诉,该判决就生效。我推断区政府是不会上诉的,区政府成立的指挥部以“帮助”为名,强拆民房的行为,是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践踏人权的暴行。法院想帮也帮不了。

 

对于蓄意违法行政的国家工作人员问题,我请求法院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予以查处。否则,暴力拆迁难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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